海南規定失地農民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新浪網 (2007-03-13 13:52)
本報海口3月12日訊(記者 劉艷 實習生 林靜 通訊員 汪偉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了《關于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要求,我省各級政府將把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在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失地農民可辦非農戶口
此外,對城市規劃區內外的失地農民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証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徵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徵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縣級市、縣、自治縣範圍內被徵地的農民,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在海口、三亞、洋浦三地範圍內被徵地的農民,可以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失地農民按月領養老金
被徵地時已達到供養年齡段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人員,應一次性繳足養老保險費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徵地時還處于勞動年齡段(男16-59歲、女16-54歲)的,應一次性繳足養老保險費,待進入供養年齡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對徵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段(16周歲以下)的,按徵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徵地安置補助費,願意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積極組織引導其參保繳費。
《通知》還要求要完善被徵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內,積極引導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範圍。在城市規劃區外,凡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對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
保障物件
根據《通知》要求,保障物件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徵收後,由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徵收數量和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徵地時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証家庭中的在冊農業人員。
資金比例
據了解,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共同籌集、合理分擔。個人承擔部分占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徵地安置補助費中抵交。集體承擔部分占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2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政府出資部分占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50%,由市縣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各市縣政府在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土地、閒置土地供應時,從政府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15%作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不足以保証社會保障資金繳納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結余中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全部劃入個人賬戶,保障物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余額可依法繼承。
培訓補貼
《通知》還要求,將勞動年齡段內被徵地農民納入再就業服務體系,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被徵地農民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可按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執行,但不得低于400元。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市縣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徵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定向式、訂單式等多種培訓方式幫助被徵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要針對被徵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徵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新聞背景
失地農民
據介紹,我省是個農業省,隨著城鄉建設和工業化的加快推進,我省農村特別是城郊農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自2000年至2005年,非農建設征用耕地估算近3萬畝,被徵地農民估計達2萬人,僅2005年一年非農占用耕地為1.2萬畝,新增被徵地農民近萬人,預計今後每年也將以此幅度遞增。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失地農民成為一個越來越龐大的群體。雖然政府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給予了土地補償安置費,然而現行的補償標準過低,且大都是採用單一的貨幣安置方式,由於欠缺社保、就業等相關的配套改革,相當部分的失地農民轉化為無耕地、無工作、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無』人員,生產生活uX路問題日益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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